十八屆三中全會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對於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強大合力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
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協商民主是我們黨民主政治實踐和理論的偉大創造。早在我們在解放戰爭取得戰場上決定性優勢的時候,毛澤東十分警惕黨內出現的“貧雇農打江山坐江山”的狹隘思想,提出要同黨領導的統一戰線中的各個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一起,通過民主協商來建立新中國。新中國成立后,在經過普選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之際,毛澤東注意到參與新中國建國的559名全國政協委員中,隻有140人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意識到人大的代表性盡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方面,決定在召開全國人大后繼續保留和發揮人民政協的作用,以實現“人人起來負責”的民主理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認真總結社會主義民主實踐的經驗教訓,逐漸認識到“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十八大總結多年的民主實踐,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任務。
協商民主不僅能夠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特點,而且具有別的民主形式所沒有的優點。第一,它反映了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的特點。第二,它是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第三,它不僅是決策民主,而且是從決策到決策實施全過程的民主,它不僅僅關心誰來決策,更關心怎樣決策、決策怎樣實施以及決策的結果。第四,它是通過對話求同存異形成共識的民主,不會因民主而導致社會多數與少數的分裂甚至社會動蕩。第五,它在共識形成過程中更關注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相互結合、相互補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夠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民主,最廣泛地凝聚廣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為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協商民主是群眾路線這一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群眾路線的實質,就是要在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堅持和實行人民民主。改革開放的實踐告訴我們,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過程中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讓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在制度建設中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起來,大力推進協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強和改進黨的群眾工作。因此,在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加強和改進黨的群眾工作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比以往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進協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中,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全面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設
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協商民主就是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這一科學界定,強調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黨的領導,基本形式是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協商內容是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遵循原則是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這裡的關鍵,是把黨的領導與人民民主、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與有效性、民主與民生有機地統一起來,真正造福於廣大人民群眾。
對於協商民主的原則,我們黨的認識有一個發展過程。周恩來說過:“到開會的時候才把隻有少數人了解的東西或者是臨時提出的意見拿出來讓大家來討論決定,這是舊民主主義議會中議事的辦法。新民主主義議事的特點之一,就是會前經過多方協商和醞釀,使大家都對要討論決定的東西事先有個認識和了解,然后再到會議上去討論決定,達成共同的協議。”可見,決策之前的協商是真正的協商民主。1991年,江澤民在概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形式”時提出,“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強調“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明確提出“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是政治協商的重要原則”。十八大重申要“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全過程”,反映了我國在協商民主實踐中的新進展。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推進協商民主時,已經把協商